培训机构安全监管责任不可推卸
男孩游泳馆摔倒缝了15针 商家赔偿6000元
本报讯 (通讯员 葛凯凯)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曹娥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林女士称,9岁的儿子在城区某游泳馆学游泳时,意外滑倒,致下巴划伤,送医就诊后,里外缝了15针,林女士要求游泳馆赔偿损失1万元。但游泳馆不予认同,只愿意赔偿医药费用700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林女士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
接到投诉后,曹娥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赴涉事游泳馆了解情况,现场查看了涉事游泳馆场地安全保障措施,事发当天监控记录,并联系双方当事人在分局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
消费者认为,孩子是在上游泳课时受伤的,遭受了这么大的痛苦,家长还要牺牲工作时间陪护,商家应该给予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不能只赔偿医药费。
游泳馆负责人表示,场馆内已张贴了“禁止嬉戏打闹”等安全提示语、并设置了防滑垫等安全保障措施,孩子因未遵守安全规定摔倒,且在游泳课开始前,游泳馆无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游泳馆愿意赔付医药费。
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在游泳馆有规定家长不准进入泳池陪同上课的前提下,家长将未成年孩子送至游泳馆泳池后,无论课程是否开始,游泳馆都应对孩子的安全负有监护责任。
因此,孩子受伤,游泳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经过曹娥分局工作人员2次调解,最终林女士与游泳馆的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由游泳馆向林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