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销类别 | 费用分类及分段 | 报销比例(%) |
| 大病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大病两个项目分别计算) | 大病保险费用支付范围:1.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2.慢性病门诊费用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内,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包括普通门诊起付标准);3.肿瘤全身断层显像,即PET-CT费用(高于5300元/次按5300元/次计算)。上述费用累计2.5万元以上至40万元 | 70% |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民政部门在册的“三老”人员及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5万元降低到1.2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80%。 | ||
| 特殊药品: 累计8000元以上至40万元 | 70% | |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民政部门在册的“三老”人员及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特殊药品起付标准由8000元降至40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