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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货车来送货 无证营运被处罚




通讯员 石勇生 张望钧

本报讯 近日,某汽配商行老板李某来到市运管所,他因驾驶自备小货车为客户送货,但未取得营运证被罚款处理。

日前一天,李某驾驶浙A·62782小货车,从余姚装运空调冷媒等一批配件到上虞。在途经小越高速道口时,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被市运管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李某承认货车是平时拉货用的,运费计入成本,货车已按营运车辆标准缴纳规费,但他并不知道还要办理营运证。

为此,运营人员向李某解释,根据规定,非营业性道路运输对象应是本人或本单位,不具有经营性和营利性。而李某为客户送货上门,应视为经营者的营销手段,其目的具有经营性和赢利性,应认定为营业性道路运输,李某虽按营运车辆标准缴纳规费,但未取得营运证,仍属违法,不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当即表示,回去后立即办好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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