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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刀作案情节特别恶劣 “小偷”获刑19年




记者 章海宁

本报讯 一个由郑云福等5人组成的 “搬家式”盗窃团伙(另4人另案处理,已判刑)流窜于省内镇海及我市等多个县市,在入室盗窃过程中采用带着马刀撬门入室的作案方式,无人则偷,有人则抢,手段特别恶劣。4月8日,市人民法院对其中的郑云福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这是近两年来市人民法院对入室盗窃抢劫案件量刑最重的案件之一。

2005年3月5日凌晨,湖南省凤凰县人郑云福伙同吴立超、吴文科、龙胜友、邱福余,在我市上浦镇新街王某家,采用撬门入室、持刀威胁等手段,盗得现金、手机、首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3960元。仅隔5天,这伙人又闯入东关街道王家泾村胡某家,采用撬门入室、持刀威胁等手段,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1350元。同一天凌晨,在长塘镇长塘村胡某家,又用同样方式劫走价值7660元的钱物。短短半个月时间内,这伙人开着一辆面包车流窜作案4起,涉案物品金额10余万元。在盗窃中若被失主发现,则采取刀架脖子等威胁手段实施抢劫。有一次,这伙人凌晨撬门进入宁波市镇海区的一家香烟店,把店内的148条香烟和1000多元现金洗劫一空,价值5万多元的香烟在乐清转手获利4万多元。2007年11月27日,郑云福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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