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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

我市110家企业受惠



记者 郑志勋 通讯员 丁淑萍

本报讯 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同时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此次调整,我市共有271个产品的退税率上调,均为纺织服装产品,涉及企业110家。据悉,这110家受惠企业上半年累计出口达16743.78万美元,占我市纺织服装总出口的94.46%,占全市总出口额的17.87%。另有6家企业的4个产品出口退税取消,涉及出口额60.51万美元,影响面不大。

根据通知,出口退税率调整自8月1日起正式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通知规定,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市外经局为此呼请有关企业及时做好各项工作,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企业,更要抓紧做好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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