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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项目补助 加快村庄整治

我市出台完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通讯员 赵军书 毛徐捷

本报讯 为深入推进全市村庄整治建设工程,切实加大财政倾斜扶持力度,优化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关于完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村庄整治建设进度,同时提高项目补助标准。针对目前项目补助标准偏低、“以奖代补”政策难以兑现的实际情况,适度提高村庄整治建设项目“以奖代补”标准。具体是:对村内环卫设施建设(公厕建造等)、村庄绿化项目工程,按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对村内主要道路硬化、河道整治及村庄亮化项目工程,按实际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对村内生活污水治理、墙面改造、村级自来水安装工程(村集体承担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对村内公园建造(公共休闲绿地)、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其他项目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对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或深度建设规划的,测绘费、规划费补助50%,但须列入市村庄整治办年度项目计划。对上述村庄整治补助范围的项目,已被市级有关部门立项补助的,不予重复立项补助。对发现村存在骗取补助资金现象的,由所在乡镇负责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暂停该村一年的项目补助资格。对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长效管理机制、村庄内脏乱差现象突出的村,暂停项目补助,待整改合格后,再予补助。原市规定的市级示范村、中心村补助额度人均500元,市级环境整治村补助额度人均250元标准作为参考基数,原则上第一类型村庄和30个市级中心村人均补助标准500元,第二类型村庄人均补助标准350元,第三类型村庄人均补助标准250元。对个别已足额享受市级补助政策但因原基础较差还须查漏补缺的,仍可享受市级“以奖代补”政策。

《实施意见》鼓励先进,实行专项考核奖励。为鼓励镇、村两级积极创建省级规范化农村新社区,绍兴市级全面小康示范村和绍兴市环境整治示范村等示范村创建,对创建为省、绍兴市级示范村(社区)的,实行专项奖励,奖励资金须专项用于村庄整治建设。对创建为省级规范化农村新社区等省级村庄整治先进单位的村,市奖励每个村2万元。对创建为绍兴市全面小康示范村、绍兴市环境整治示范村等绍兴市级村庄整治先进单位的村,市奖励每个村1万元。对整镇(乡)开展农村环境整治,且绍兴市级环境整治示范村比例达到80%以上的,市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10万元。对3个村以上连片整治的区块,整治区块内每个村都达到绍兴市级环境整治示范村的,市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3万元。

《实施意见》注重提质扩面,实行村庄分类补助。把村庄整治建设补助范围从138个扩大到全市所有355个行政村,并划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是示范整治型村庄,第二类是重点整治型村庄,第三类是基础整治型村庄。原则上居委村不再列入村庄整治范围。确因村庄整治建设需要,不属于城市规划区A类、B类村的居委村,可享受第三类型整治村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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