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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令在清明节前发出

3月28日至4月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



记者 厉红祥

本报讯 3月28日,市政府发出森林禁火令(第1号),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在林区全面禁止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和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禁火令指出,清明将至,森林消防工作已进入关键期。据气象部门预测,全市近期天气将持续晴好,森林火险等级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市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据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有关部门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火令要求市民发现森林火情后,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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