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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选举秩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违反村选举办法等规定,破坏投票规则,围堵冲击投票场所,阻碍唱票、计票等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抢夺选票、票箱,撕毁选票等影响和破坏选举的;

四、参与或指使他人向选民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搞贿选活动,及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影响和扰乱选举工作的。

五、围堵冲击选举工作会议,阻挠、谩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工作正常秩序的;
六、以其他方法破坏选举秩序的。

有诽谤、侮辱他人,殴打和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及涉及黑恶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虞市公安局 上虞市民政局

二OO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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