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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马 湖 畔


有关农民医疗费报销的几个要点

陈智尧


新农医参加对象:户籍在本市的被征地农民和专业渔村渔民,可自行选择参加本市的新农医或城镇居民医疗,但不能同时参加二种医疗保障;户籍在本市的农业人口,若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或外地社会医疗保障的,则不再参加本市新农医保障。

缴费: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医保障。缴费标准为125元/人/年,其中参保农民个人缴45元/人/年,各级政府财政补助80元/人/年。参保农民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新农医保障的,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就医:参保病人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出示和使用个人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其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实行当场实时补偿。门诊医疗费只限于参保病人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15%的比例予以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只限于具有住院资质的中心卫生院及以上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

住院备案:符合补偿范围的外科(骨伤)病人在住院3日内凭医院的住院备案表、门(急)诊病历及个人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到市农医办登记备案。

转院备案:参保病人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如果必须转市外特约医院就医时,须凭市级医院出具的转院备案表、出院小结及个人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在转院前到市农医办登记备案。自行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则按规定不予补偿。市外特约医院为绍兴市市级医院和浙江省省级医院。

基金补偿起付线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起付线为500元,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费起付线为1200元。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转住院的,不作住院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补偿范围:新农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均参照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则不属于新农医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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