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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和“还”一字之差 失误赔三千



通讯员 阮先羽

本报讯 前不久,高某为自己的一个小小失误,支付了3000多元钱。

高某是某建材店一名员工,负责营销。陈某在高某所在地承包了建房工程,所需水泥、钢筋从高某店购买。经与店主协商,陈某买建材时,采取先记账待工程完工结账的办法。陈某每次从高某处领水泥时,给他写一张水泥数量的条子。到了结账时,高某领出的水泥数量与陈某借条上记录的相差了8吨。究竟该依据谁记录的数字结账,两人各持己见。

原来,有一天晚上,一位司机拉了一车水泥找到高某,说水泥是陈某从水泥厂购买的。水泥运到时,天下雨了,陈某让他将水泥交给高某。据高说,他收下了8吨水泥,认为这是陈某还给店的水泥,所以没有给司机写收条,而是将陈某以前写的一张领到8吨水泥的借条抽出来撕毁了。陈某则说:“我让司机交给你的8吨水泥是因为下雨了,暂时放在库房里,并不是还给店,收到水泥应给司机写收条,就是将水泥还给店里,也应该将我写的借条交给我本人,而不是由你私自撕毁。”

高某承认自己收到过陈某的8吨水泥,但对自己撕毁陈某8吨水泥借条又提供不了相关证据。陈某坚持以自己的借条结账,并运走存放的8吨水泥。最后高某只好自己花3000元钱补上了8吨水泥款。

“放”水泥,“还”水泥,一字之差,高某撕毁了水泥借条,为自己这一小小的失误,花3000元埋单,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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