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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 农户损失10万元

48户农民经调解将获赔


见习记者 俞列唯

本报讯 种子公司代销商不够“专业”的一句话,给从该销售点购买种子的48户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48户农民把种子公司和代销商告上了法庭。日前,上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外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80%的损失,总计近10万元。

2006年3月至5月间,我市丰惠镇包荣德等48户农户分别在该镇的农资服务部购买由上虞市舜达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分装的甬优6号小包装杂交粳稻种子。在购买种子的过程中,农资服务部业主王某称该类稻种可单季种植,也可连作,亩产在600公斤。购买种子以后,48户农户按照杂交稻连作的种植方式进行种植。因为种植时间的原因,48户农户种植的水稻出现了稻株生长正常,但抽穗状况差,不结实或结实空瘪等现象,致使这些农户种植面积达200余亩的水稻大幅减产,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事情发生后,引起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2006年11月2日,丰惠镇政府与援助中心联系,要求协助解决纠纷,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受理该案。第二天,镇政府又邀请相关部门开会,通报有关情况,商讨解决方案。会后,市公证处对48户农户种植的稻种品种、面积、面花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援助律师代表农户向市农林渔业执法大队、市价格认证中心书面申请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和经济损失鉴定。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认为,之所以造成农户大面积受损,主要原因就在上虞市舜达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在分装种子时使用的包装袋系甬优产品系列的通用包装,而未进行明示,产品标签表述个别用词欠准确,容易产生歧义,不符《种子法》及《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种子公司对授权代销人培训管理不够到位,代销人本身对销售的稻种性能了解欠准确,向农户销售时提供的咨询发生偏差,把单季稻种说成可连作也可单季种植,致使损害发生。

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充分说明各方的意见看法,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对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在进行多次调解后,日前,当事各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80%,总计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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