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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户生病死亡 妻子获得赔偿



通讯员 陈世泽

本报讯 最近,家住三汇的周女士,领到保险公司3万元理赔款后悲喜交加,悲的是金钱难救亲人命,丧偶之痛,永远失去了自己的丈夫;喜的是由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对家属也是一种安慰。

现年44岁的周女士,是沥海镇联谊村人。丈夫杨某,于2000年12月1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了终身保险合同,并于2000年12月7日缴纳了第一年保险费990元。

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起至责任时间从2000年12月12日至终身,受益人为周女士,基本保额保险金1万元。投保人身故,由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因保险人未尽告知有关保险内容的业务知识,文化不高又不懂保险业务的杨某,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人也没有发出催收通知,投保人于2005年12月23日主动补交了应缴的保险费及逾期利息。该合同在交款后已依法有效。

人有旦夕祸福。2006年3月1日,投保人杨某不幸生病死亡,其妻周女士怀着十分悲痛的心情,料理了丈夫的丧事后,在丈夫遗物中看到保险合同,才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

杨女士万般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开庭前,法律工作者受周女士委托,主动上门到保险公司做和解工作,说明公司收缴保险费,证明保险人已事实上认可,同意复效。如经法院审理,公司必定败诉,为维护公司信誉,节省精力财力,还是及早理赔为好。经请示上级,保险公司同意按条款规定,付给理赔款3万元。至此,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公司支付理赔款,周女士作了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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