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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医疗补助金双双提高补助标准




记者 贺陶 通讯员 朱卫娣

本报讯 据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最新消息,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全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

根据市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全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69元提高到525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从47元提高到53元;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从23元提高到26元。

根据《省失业保险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并在此基础上增发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金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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