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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

《浙江省实施办法》作新修订



记者 陈智尧

本报讯 昨天,全省召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月启动仪式电视电话会议,省、绍兴市领导分别在各自会场作宣传月活动动员讲话,要求各地认真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动社会文明、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市委副书记章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国松、副市长方静、市政协副主席赵畅在上虞分会场参加会议。

据介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次新修订的《办法》在保持原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主要包括十个方面。规定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四个具体职责,提高了人大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确定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明文规定女职工集体宿舍应当和工作场所隔离,明确保障城乡已婚育龄妇女至少两年一次的常见妇科病免费普查,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使用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明文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明文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确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督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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