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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无空白 农民居民全覆盖

明年起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记者 厉红祥

本报讯 农民有大病医疗保障,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却“两头靠勿着”,这种现象将成为历史,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了。这是8月31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的。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我市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凡本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都可参保。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老年居民( 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个人缴纳 50元(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缴纳),财政补贴60元。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次年的医保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另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因故在市外学校就读的人员,经核准也可参加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异地医疗保障的,不再参加本医疗保障。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专业渔村渔民,可自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本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 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本市的非农户籍人员,其中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户籍迁入满5年的次年起,方可参加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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