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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须备案登记

集中登记工作拉开序幕



记者 厉红祥

本报讯 为规范和整顿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促进酒类流通市场有序发展,保障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决定于4月15日至6月15日集中对全市酒类经营者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据悉,酒类商品主要是指酒精度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药酒、保健酒除外)。备案登记的对象是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酒类批发商、零售的小店,经营酒类的饭店、宾馆、超市、酒吧、娱乐场所等。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登记。

另悉,在集中办理备案登记工作结束后,凡新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商贸办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商贸办窗口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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