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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确认 定责养护 落实经费

为城市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




记者 厉红祥

本报讯 往后看到古树名木时,你可得注意了,如果随意损伤或毁坏它,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要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日前我市出台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

据悉,目前我市共有古树名木386株,其中名木2株、一级古树23株、二级古树46株、三级古树315株(古树群一处35株)。这些古树名木,共涉及22个树种,其中生长良好的337株,长势一般的42株,长势较差的7株。

据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凡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我市还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搞破坏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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