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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4种收入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新华社杭州6月1日电 在核定一个家庭是否有资格领低保金的时候,哪些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浙江省民政厅决定从本月起,在全省推行统一的“标准”,14种收入列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范围。除此之外,一概不计。

浙江省民政厅日前发布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精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浙江省共有低保对象62.91万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8.93万人,农村53.98万人,全年累计发放的低保金超过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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