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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首获防汛紧急状态“强制转移权”


 

新华社杭州4月15日电(记者傅丕毅)4月15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赋予浙江各级政府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可以对拒绝转移的群众依法实施“强制转移权”。
  条例说,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以实施强制转移。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浙江省是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尤其是台风灾害影响频繁,强度逐年增强趋势明显。据统计,建国以来,浙江已经受到86个台风的影响。
  浙江各级党委政府在防台抗台过程中发现,迅速转移高危地区的人员是避免伤亡的主要办法,近年来,转移人员规模日益扩大,仅2006年“桑美”来袭时,浙江省转移人数就高达百万人。在如此庞大的人员转移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经常会碰到群众的抵触和不理解,实施强制转移后,还往往成为被告败诉。
  4月15日,浙江实施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防汛抗台紧急状况下,拥有“强制转移权”。《条例》同时规定,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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