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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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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又是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终程序。日前,记者就当事人关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访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章炳坤。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答: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 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问:案件申请执行后,执行人员为何往往要申请执行人查报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该如何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答: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所以要请申请执行人共同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这既是申请人的权利,也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当事人可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法院签具的调查令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

问:有的被执行人身负债务却外出经商、旅游甚至出国避债,对此如何制约?

答: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动向,以便我们向公安局发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报备案和向省公安厅发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问:对历年中止、程序终结的案件,如何恢复执行?

答:我们设立了恢复组,中止或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向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问:不少债权人把要回债权寄希望于法院,可法院判决、调解后,仍得不到执行,法院的判决、调解是否就成了一纸空文?

答:这样理解有些片面,法院的判决(调解)只确定了被告应归还(支付)原告多少钱,是论是非曲直,而能否执行则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这个执行不能的风险实际上在出借金钱时(或其他法律事件发生时)就存在了。如宝马、奔驰等高档车把人撞伤,用不着执行就赔好了,而拖拉机、农用车把人撞伤(死)就很难执行。

问: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执行质量的好坏?

答:一个案件全额执行到了,当然是好的。对未能执行的案件,要看执行人员对该案的执行措施是否穷尽。如依法采取了该采取的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且采取的强制措施均在案件内有据可查。即使案件没有实际执行完毕,我认为执行员的工作做得也是好的,因为执行员已经尽职了,执行不能的风险只能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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