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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惹祸损失六万 教训太深了!



通讯员 郑友钦

本报讯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放田水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判决。

董某与倪某同系上浦镇某村村民。2005年3月8日下午,董某与倪某为放田水发生争执,董某因右手推了倪某左肩,致其倒在身后水沟中,随即倪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锨铲伤董某右小腿。后董某经医生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骨折,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为治伤,董某花去医药费46000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0.71万元。

今年6月23日,董某向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倪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1.64万元。

章镇法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倪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近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倪某赔偿董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人民币107149.40元的60%计人民币64289.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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