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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劳动法规 引发争议



通讯员 陈世泽

本报讯 最近,在某银行食堂工作的两位女工,依靠劳动法规,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打赢了一场劳动争议官司。

11月22日,市劳动仲裁委依法审理一起支付补偿金争议纠纷案,经市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被诉人上虞市万家物业有限公司同意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王女士、严女士,除分别发放六个月和四个月半的工资补贴外,另外再分别给予300元补偿。

现年44岁的王女士和38岁的严女士,分别于2001年1月和2002年10月到万家公司从事银行食堂炊事员工作,每月工资500元。上班后,单位未与她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万家公司归某银行领导,属于该行的“三产”企业,她们的人事报酬均由银行决定。2006年9月12日,该行领导决定食堂停办,万家公司提出解除两人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两个月工资补偿,每人各发1000元,王女士和严女士表示不同意,要求追加补偿,遭到拒绝。经多次交涉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好请律师,准备打官司。直到今年10月她们才知道,按劳动法规,补偿标准应是一年一个月工资,王女士六年应发六个月工资,严女士五个年头,要求发五个月工资,而且最低工资标准670元,同时养老金也少交。在补交养老金问题上,双方也出现分歧。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由万家公司支付给王女士经济补偿金4320元,本案受理费、处理费520元由万家公司承担。因万家公司同意支付给严女士四个月半工资补偿金3015元和300元补偿金,故严女士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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