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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他人杀人 二审改判减刑



通讯员 马椿寿

本报讯 发生在我市看守所内的在押犯检举他人故意杀人案,在杀人凶犯落网后,经绍兴市检察院审查确认,检举人詹某的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改判,使原一审被判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詹某,11月24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26岁的詹某是贵州省人。2005年5月至11月间,詹伙同他人在余姚、上虞大肆盗窃,所窃财物价值达165391元。詹某被市检察院批捕起诉后,于9月4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詹某以自己在监所内检举一起杀人案为由,于9月7日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为查明詹某检举是否属实,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终于查明:原来詹某因盗窃入监上虞看守所后,于6月28日在监所内向管教民警检举2002年7月14日发生在余姚市的一起凶杀案是贵州籍人罗某所为。由于詹的检举,罗某如实交代了发生在余姚市杀死一四川籍人的犯罪事实。由于疑案破获,罗某被移送案发地余姚警方侦查,而上虞一审宣判时,詹某检举一事尚未查证。

在二审开庭时,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詹某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鉴于上诉人詹某检举立功的行为查证属实且发生在一审判决之后,现詹某属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二审依法改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意见,依法作出改判詹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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