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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月 分居两年



通讯员 郑友钦

本报讯 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结婚时间较短、但分居时间较长的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丁某,上虞市上浦镇某村村民。2004年年初,经人介绍与一位来自云南省大关县的女青年(当年24岁)黄某相识,同年3月22日在上浦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不久,两人因语言不通,个性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6月初,黄某不告而别,丁某虽多方寻找,均未果。

今年6月,丁某向上虞市人民法院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章镇人民法庭受理后,以公告形式向黄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但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10月中旬,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黄某系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作出准予丁某与黄某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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