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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打婆致伤残 法院判决赔十万



通讯员 陈甫

本报讯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潘某等四人赔偿陈爱香经济损失101349.27元,案件受理费与其他费用3723元,由潘某等四被告负担。

现年65岁的陈爱香住崧厦镇祝家台门2号。儿子戚某与媳妇潘某婚后,已生一男孩。据陈老太称:“今年2月8日中午11时,我回家时,看到媳妇潘某和其父母、兄弟四人与戚某争吵,上前询问,遭到媳妇等四人殴打,头发被拔落,右腿股骨颈骨折。”后到医院住院治疗,施行“右股髋关节全髋置换手术”,共花费医疗费49800.07元,其他费用3711元,以及伤残金43634元、鉴定费1200元和精神抚恤金3000元。因潘某等四人分文未赔,故向法院起诉。经司法鉴定,陈爱香之伤已属九级伤残。

庭审时,媳妇潘某等四人辩称:儿子媳妇关系不和,过错在于阿婆。因2月7日晚上,戚某潘某夫妻争吵,第二天,潘某叫来娘家人前来做劝解工作。开始婆媳两人互相推搡到互殴,因阿婆不慎,绊倒在地,而右股骨折。65岁的陈老太当然不是32岁的媳妇潘某的对手,再加上潘某的兄弟与其父母相帮,陈老太很快被打得倒地不起。在旁劝架的邻舍王某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根据医院疗伤记录和司法鉴定,原告陈爱香受伤致残,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应认定潘某等四被告对原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陈老太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称未殴打之辩解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承信。故依法判决潘某等四人,赔偿陈爱香经济损失10134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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