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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依法取证 日调案件十五起



通讯员 郑友钦

本报讯 前不久,章镇人民法庭法官运用依法调取的证据,一天内调解15件案件。

百官街道某村公民钟某,于2004年8月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字号为“上虞市××沙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章镇镇某村经营沙石买卖业务。因资金缺乏,他向嵊州人朱某等4人先后借款4.3万元,分别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盖有“上虞市××沙场”的印章。同时,他向吴某等10人购买了价值5.33万元的沙石,未当场付款。另外,他请蒋某等3人为其运输沙石,尚欠运输费2.99万元。综上,钟某应支付上述17位债权人合计款项12.62万元。

由于长期拖欠,催讨未果。2006年6月5日,朱某等17位债权人依法向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钟某支付人民币12.62万元。钟某接到17份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向法庭提交了一枚有编号的“上虞市××沙场”印章,并辩称上述欠款非其沙场拖欠,否认无编号的一枚印章非己所用。

朱某等17名债权人得悉钟某否认欠债事实的辩称意见后,立即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调取钟某使用过的一枚无编号的印章。随后,章镇法庭法官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了钟某于今年5月31日前使用的印鉴,证明这枚“上虞市××沙场”的印鉴根本无编号,有编号的印鉴钟某从6月1日起才启用。而17名债权人与钟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业务均发生在2006年 5月31日前。在事实面前,钟某无话可说。

7月13日,在章镇法庭法官主持下,朱某的17件案件中15件已达成调解协议,钟某需在今年12月30日前支付上述15件案件的款项10.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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