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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小事动拳头 赔一千五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区区小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

徐某与黄某均系章镇镇某村村民。去年1月30日下午,徐某开车运输饲料,途中掉下饲料数包,被黄某之妻发现后捡到。徐某为讨回自家失落的饲料找到黄某,并与黄某发生纠纷,用拳头击伤黄某左眼。经法医鉴定,黄某之伤构成轻微伤。为治伤,黄某花去医疗费1275.50元。

去年6月6日,黄某向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715.49元。在此期间,公安局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并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裁定中止诉讼。近期该行政诉讼一案已审结,本案恢复审理。

日前,市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徐某赔偿黄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524.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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