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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民警 维持原判



本报讯 (通讯员 马椿寿) 因抢劫、抢夺两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的广西籍罪犯黄某,为逃避重罚,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辩称受警方刑讯逼供而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真相,于4月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22岁的黄某伙同他人,于2005年四五月间,在上虞市区骑两轮摩托实施抢劫、抢夺,共劫得被害妇女价值38000余元财物。市人民法院于2月9日作出其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抢夺罪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合并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7000元。判决后,黄向中院上诉,谎称部分犯罪事实是公安民警刑讯逼供所致,请求中院撤销原判。经中院审查,查明黄某否认的那2起犯罪,均有被害妇女和证人所证实,黄某交待犯罪事实后还带领办案民警去指认抢包现场。未亲手作案,黄某怎会知犯罪现场?针对中院法官的讯问,黄对自己的谎言哑口无言,中院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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