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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被处“终身禁驾”



本报讯 (通讯员 诸国良 记者 章海宁) “05·2·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日前有了行政处罚结果。交通肇事者王德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现已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而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我市被处以“终生禁驾”的第一人。

2005年2月19日上午7时20分,王某(男,28岁,本市小越镇人)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小越边墩驶往集镇,在途经329国道小越春运服务站地段,被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者何某(系王某之妻)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离现场。

当天,我市交警部门成立专案组并立即开展工作。专案组民警辗转宁波、嘉兴、江苏等地排摸调查,总行程超过1万公里,于2005年4月7日,在江苏省丰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肇事司机王德俊(男,45岁,江苏省丰县人)抓获归案,并于4月13日查获肇事货车。

2005年7月28日,王德俊因交通肇事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带赔偿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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