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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新政出炉

未能提供原值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1.5%征收


记者 厉红祥 通讯员 金浙平

本报讯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绍兴市地税局规定,我市二手房交易中凡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包括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的1-3%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我市全面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除百官、曹娥、梁湖的房产交易过户涉及的各项税(费)继续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财税窗口征收外,其他乡镇(街道)的房产交易过户各项税(费)统一由当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其中谢塘、盖北由市地税局小越延伸申报点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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