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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项罪名标准更具体



通讯员 陈辛江

渎职侵权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法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亦犯罪

新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填补了可能的执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今后,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将严惩

在去年高检院决定部署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基础上,新立案标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凸显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

刑讯逼供包括八种情形

《新标准》突出了对人权的保障,将试行标准中“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作出明确、细化的表述。根据规定,司法人员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聘任人员失职渎职将立案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标准,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的,也将对其追究责任。

徇私招收公务员应追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合法财产更加注重保护

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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