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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惠民举措

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记者 厉红祥 实习生 赵欣

本报讯 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下旬起,我市实施新的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救助办法与去年开始试行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全面提高了救助标准,其中仅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从最高不超过2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均可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医保规定项目组织器管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五种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救助标准提高后,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分段给予救助,其中500元以下部分,由民政部门或市慈善总会发放医疗救助卡,500-5000元部分救助50%,5000-10000元部分救助6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保边缘户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分段给予救助,其中1000-5000元部分救助40%,5000-10000元部分救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60%。困难群众患大病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3万元以上的,视情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已按最高额度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市慈善总会按规范程序再予救助。

新的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凡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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