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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小税种政策有新调整



记者 厉红祥 通讯员 金浙平

本报讯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经省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建制镇行政区域,城市建设维护税政策也相应调整。

据介绍,本次房产税等地方小税种调整是依据省地方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实施的。调整后,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市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继续按上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城市规划区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区域外,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执行三级税额标准,即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征收。除乡行政区域外,原按1%的税率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统一改按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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