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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

社会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



记者 厉红祥 通讯员 陈起

本报讯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据有关部门介绍,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预缴基数按用人单位上月计提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应征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征收。城镇个体劳动者可直接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资金转入市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次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分两步走。第一步,2006年所有企业实行养老、工伤、基本医疗“三费合征”,部分企业实行“五费合征”;第二步,到2007年所有企业均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培训,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情况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瞒报、少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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