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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起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杂费免除



记者 厉红祥

本报讯 5月31日,我市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决定从今秋起,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据悉,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转入我市就读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

学杂费免除标准按照市教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另悉,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须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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