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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请注意:价格用语要规范



本报讯 (记者 陈智尧) “原价”、“特价”、“优惠折价”、“全场2—3折”、“买300元送200元”等等字眼是商家促销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价格用语,但从 5月1日以后,商家在使用这些价格用语时要好好斟酌斟酌了,因为随心所欲地随便使用价格用语,不仅会构成对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还将由此被价格部门处罚。

近日,国家发改委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重新作出了解释。新的解释分三块内容,分别对商家的馈赠方式、价格用语、价格承诺等作了新的规范:一、商家的馈赠方式包括返券、送现金、送实物、送积分等促销方式。商家在开展此类促销活动中,如果标示的价格反而高于该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就构成“其他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购物券时,这些有价购物券有使用时的附加条件,而商家又没有如实标明,也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二、规范使用价格用语。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如使用“原价××元、现价××元”,“特价××元”的价格用语,而实际所标示的“原价”、“特价”要高于本次降价前的最低交易价格,就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在开展“优惠打折”的促销活动时,如优惠活动时期打折的商品价格要高于活动前的商品价格,就构成“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三、对价格承诺的规范。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了价格承诺,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却又没有履行这些价格承诺,也属于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据悉,今年,我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与有关部门联手,重点对商业和服务领域的价格欺诈行为展开整治,进一步构建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消费环境。对于经消费者投诉、价格部门查获的价格欺诈行为,市价格部门将作出严肃惩罚,处罚金额最高可达2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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