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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体局严肃招生纪律

规范全市中小学招生行为



本报讯 (通讯员 晓禾) 5月23日,市教体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2006年招生行为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严肃纪律,规范全市中小学招生行为。

市教体局提出,在开展初高中招生宣传时,学校要规范宣传、客观介绍,严禁虚假宣传、随意承诺,中考期间及考前均不得下班级或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向考生进行宣传,以保障考生复习迎考和充分选择。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六条招生纪律。一、严肃执行教育事业规划,未经同意,任何学校都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及班额。二、严禁各校擅自招生,经市教体局统一录取的高一新生,未经录取学校转学许可,不得以自费生或计划生身份就读于其他普高;任何学校不得借任何理由招收其他学校录取的计划生,否则,取消该学生会考资格。三、严格择校生统一录取制度,择校生录取分数线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尊重学生自愿选择,严禁不正当竞争,严禁用经济回扣或变相“奖励”等形式进行招生;任何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招生“协议”,教体局都不予认可;鼓励学生报考职业高中。五、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允许民办学校在教体局统一录取工作结束,报请局同意后,根据市场需求及教育资源实际进行扩招。六、特长生招录工作由教体局统一组织,未经同意,任何公办(公有民营)学校不得擅自招收特长生。

《意见》就严格收费标准作出规定,未经教体局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提前进行招生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任何公办(公有民营)学校都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免择校费等规定费用。教体局将组织人员督查收费情况,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

此外,《意见》还就加强学籍管理作出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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