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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金标准提高了


本报讯 (记者 贺陶 通讯员 朱卫娣) 日前,《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出台有关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有提高。我市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按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并在此基础上增发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金确定的。

2005年12月起,我市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60元提高到61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70%是427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10%的医疗补助金43元,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5%的医疗补助金21元,即凡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每人每月可享受失业救济金470元,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每人每月可享受失业救济金448元。这次调整从2005年12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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