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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

省级大医院必须提供10%的“惠民床位”



新华社杭州8月6日电 浙江着手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要求这些大医院至少要廉价提供医院总量10%的床位,而且不能乱收空调、医疗垃圾处置等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日前发出的《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60元/床日,二人间50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四人间3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20元/床日;没有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45元/床日,二人间35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四人间2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12元/床日;母婴同室病房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10元/床日(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5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5元/床日;各类加床床位费标准为10元/床日,产科婴儿床6元/床日。医疗机构可在上述床位费最高标准内,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而且,普通病床的基本配置也制定了标准。同时医疗机构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通知》还规定,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必须按不低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20元/床日以下的床位。开设的相关病房的房号、病区、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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