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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垄断行为呈现三大特点



新华社广州6月2日电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垄断行为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1995年至2005年,全国共查处垄断案件6548件。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查处的限制竞争案件的行为来看,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是市场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一: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案例】 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强制收取用水底度费行为。

广东省肇庆火车站强行向客户收取铲车作业费、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场地保管费等延伸服务费。

【点评】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水、电、气、暖、交通、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盐业、石油、石化等)的垄断行为。查处的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

表现形式二:经营者之间以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对该市7家从事燃气经营的公司签订统一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该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进行了调查处理。

重庆市工商局对市内三家氧气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协议分割市场、统一并抬高氧气销售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三家企业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点评】 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和执法经验的积累,一些省份的工商部门积极参与推动地方立法,并依据各自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的适当补充,使得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垄断、限制性竞争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竞争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领域也获得必要的拓展。

表现形式三:行政垄断限制竞争。

【案例】 吉林省工商局针对某市信息办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指定一家企业垄断该市信息管网项目建设和施工行为,分别依法向该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函,通过地方的干预,使上述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福建省工商局针对某市公安局利用轿车上牌和年检之机强制车主购买GPS设备的行为,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并主动沟通、协调,通过省公安厅的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点评】 从工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对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政府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二是政府所属部门(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积极采取行政建议或行政告诫的方式,制止了大量行政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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