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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根据198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的规定,“有偿专业气象服务包括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以及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有偿专业服务收费的原则是:按照提供气象信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直接成本(包括劳务、材料、动力的消耗等),加适当比例的管理费;或按照提供服务工作量大小、技术上难易程度以及新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合理收费。”此后,国家气象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关于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上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偿专业气象服务的收费范围、收费办法及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有偿服务给予了法律保障,第三条明确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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