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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事调解 确保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 孙大牛


在新中国的法制发展史上,有一种息讼的方式叫民事调解。指是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查明诉讼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解决方案,息诉结案。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上虞”放在首位,充分运用民事调解手段,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各类矛盾容易激化的敏感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加强与当地综治工作中心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深做好做透调解工作,尽量使当事人在纠纷解决后能和睦相处。各基层法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民事调解的力度。崧厦法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参与诉讼调解;小越法庭完善交叉调解制度,并在接待、立案、送达、审理等每个环节都注重调解,化解许多疑难案件的矛盾;东关法庭把提高调解率作为庭内考核指标,将创建“平安上虞”理念融入审判工作。今年上半年,全市共调解、撤诉的案件1550件,占结案总数的74.37%。及时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36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基层各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一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注重诉讼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

据了解,民事调解与简单的司法判决相比,具有四方面的优势。首先,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其次,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和自愿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第三,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它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第四,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双方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们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因此也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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