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33-0080  http://www.shangyudaily.com  E-mail:syrb@mail.sxptt.zj.cn

点击上虞日报

关注上虞热点

讴歌上虞建设






今日上虞

国际国内

社会广角

虞舜文化

图片新闻

前期回顾

报社信箱

 

虞 舜 文 化


高温“烤”问劳动保护法规

本报记者 孙大牛


炎炎夏日,市民开始遭受高温的折磨。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关于为劳动保护专门立法的事宜存在着争议,有关人士认为,高温劳动保护遭遇法律空白。许多职工对于劳动保护意识淡薄,在无形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高温作业有相应的保护条款

其实,对于高温作业,我国还是有一系列的法规要求。譬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就明确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摄氏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同时,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供应盐水、汽水等清凉饮料,工作场所还应具备急救箱等。国家还规定了法定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这个劳动时间限值标准根据劳动强度的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情况,保障职工在不同的高温下要有不同的劳动休息时间。

职工中暑属于工伤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应视为工伤。

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亟需健全

有关人士认为,国家应该有新时期的具体高温作业规范,劳动保护法规亟需健全。

对于高温劳动保护,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虽有一些规定,但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来说,这些规定明显滞后。如《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也只是对室内高度作业的标准有了规定,但对于室外却并未提及。职业中暑虽然可以作为职业病认定,但必须由省级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来确认……

目前,地方政府正在加大高温劳动的保护力度,用政策措施配套法律法规,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的休息权、健康权,同时,加强对劳动环境的监督和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工厂和企业及时责令整改或停产,并鼓励职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企业违规作业情况。

 



 

本站网页版权属上虞日报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
 建议使用IE5.0,800*600分辨率浏览   技术支持 Email;syzd@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