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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权益”保护折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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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炎炎,挥汗如雨,进入夏季以来,高温天气频频炙烤一线劳动者,十多天里我市连续的最高温度都在37摄氏度以上。直面烈日烘烤,在将近40℃的高温天气里工作,超常付出的劳动者显然需要更多的体贴关爱。但是在目前相应法规、体制尚趋滞后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夏季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业内人士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来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给高温下劳动者更多的劳动保护和人文关怀。

据医学专家介绍,高温下的劳动保护对劳动者的安全至关重要。特别是夏季室外作业和室内温度超过35℃的工作间,一定要有降温避暑的劳动保护,否则极易造成中暑。 而据市劳动部门介绍,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21条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第27条规定,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劳动法》第5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关部门在实际操作这些政策时的做法是,夏季在室外工作的劳动者要发防晒劳保物品、防暑药品、降温饮料,而且工作时间要缩短,强度要减弱。室内温度超过35℃的工作间要安装空调。对于因为高温中暑的劳动者,经过职业病鉴定后,可享受工伤待遇。 

即使天气再炎热,不少劳动者也要加班加点地工作,这些高温下劳动者的防护避暑措施,已越来越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针对高温天气的持续状况,市劳动部门人士指出,有关部门很有必要针对其高温特点而灵活采取劳动保障措施,在工作时间、降温设施、降温品、降温费的发放等方面制定出强制性劳动保护法规,督促企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很有必要对放“高温假”进行论证,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据了解,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我国1960年7月1日发布的,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而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保护劳动者措施,我国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另外,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合适工作环境的具体衡量标准,《劳动法》并没有涉及。

市劳动部门指出,尽管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对这方面管理难度很大,但保护劳动者“夏季权益”的呼声已越来越高。要彻底解决高温下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已是社会各界的呼吁,有关专家认为,国家应该通过修订《劳动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规定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并制定明确的惩戒制度,劳动者手中才有国家法律的武器。

劳动保护不仅关系到生产安全,也体现了社会和企业的人文关怀,那些在高温下户外作业的企业,应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尽管目前劳动法规中尚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但劳动者高温下的劳动保护的“行业标准”亟待出台已是迫在眉睫。毕竟,对高温环境工作者予以保护,也是中央再三强调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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