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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上班身受伤 法院判决公司赔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工在上班期间身体受到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的判决。

林某,男,系某酿造有限公司的职工。他退休后于去年8月受原公司之雇佣,仍在该公司工作。今年7月31日上午,林某在该公司瓶装车间清洗酒瓶时,不幸被同事张某不小心用酒瓶扎伤。经医院诊断,林某之伤为左前臂皮裂、肌膜断裂。为此,他花去医药费776.73元。林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但该公司拒绝赔偿。

今年10月18日,林某向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酿造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321.51元。同年11月8日、12月6日章镇人民法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酿造有限公司否定林某在其公司上班时被同事张某误伤之事实,并拒绝赔偿林某经济损失。

12月16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酿造有限公司赔偿林某医药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007.53元,并承担诉讼费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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