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33-0080  http://www.shangyudaily.com  E-mail:syrb@mail.sxptt.zj.cn

点击上虞日报

关注上虞热点

讴歌上虞建设






今日上虞

国际国内

社会广角

虞舜文化

图片新闻

前期回顾

报社信箱

 

社 会 广 角


冒名顶替签下名 合同无效



本报讯 (通讯员 郑伟栋) 2003年6月,某公司因生产发展需要,需招收一批工人,王某报了名后,又在另外一个单位找了份工作。当年7月,该公司通知王某参加面试,王某叫老乡陈某去试一下,陈某意识到自己的年龄超过公司招工简章所规定的年龄,就冒用王某的名义参加面试,并被公司录用。8月初,陈某又以王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5年9月29日,公司发现当初他们录用的并非应聘报名人王某,以“陈某系冒名顶替,属欺诈”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认为公司这一行为,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2005年9月份的工资合计6000元的劳动仲裁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陈某确系冒用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冒用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的规定,也违背了劳动合同必须亲自履行的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故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方已按照无效劳动合同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陈某冒用王某名义,提供了王某相关的证书及劳动关系状况证明,而与公司建立的用工关系,在单位工作,接受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纪律,获取单位报酬,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劳动报酬所得即2005年9月份的工资计1500元。

编后语:上述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一定要验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做冒名顶替的傻事。




 

本站网页版权属上虞日报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
 建议使用IE5.0,800*600分辨率浏览   技术支持 Email;syzd@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