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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洗澡溺亡 村民委赔偿损失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学生在洗澡时不幸溺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章镇镇某村年仅13岁的6年级小学生小杰(化名),在6月16日下午,与另外4位同学从某小学放学回家,途经某村一水坑,因天气炎热,小杰提议下水洗澡,几位同学均不同意,并劝小杰也不要去洗,小杰不从,执意下水,因水坑较深且其不识水性,致小杰下水后迅速下沉,溺水身亡。该肇事水坑系某村所有,用于蓄水、农田灌溉。该水坑水面面积约1.75亩,深达2.5米,坑壁较陡,水坑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

7月下旬,小杰之母俞某向市人民法院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因小杰溺亡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119344元。章镇人民法庭于同年8月16日、10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虽苦口婆心,办求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双方意见悬殊,调解未果。

近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俞某因其子小杰死亡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45041.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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