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33-0080  http://www.shangyudaily.com  E-mail:syrb@mail.sxptt.zj.cn

点击上虞日报

关注上虞热点

讴歌上虞建设






今日上虞

国际国内

社会广角

虞舜文化

图片新闻

前期回顾

报社信箱

 

社 会 广 角


车祸疗伤已赔 人身保险又赔


本报讯 (通讯员 成甫) 11月3日,谢塘镇中学生李某,因车祸致残,从上虞寿险公司领取伤残赔偿金4000元。这是继上浦镇农民董某凭复印件向平保公司获赔10000元后,我市遭遇车祸的投保人获得的第二笔赔偿款。

两者虽都是车祸致残,均先由肇事人先赔,保险公司后赔,但两者处理方式不同,前者董某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者李某采取非诉讼方式,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按照过去惯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先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由肇事方赔偿。因住院疗伤原始凭证已作为有关部门档案,过去保险公司对复印件不能理赔。所以凡参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遭遇车祸事故,只能向肇事者索赔,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本案冲破过去惯例,谢塘镇中学生李某不但向肇事者索赔,而且凭疗伤与伤残证明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陪。

现年17岁的李某,系谢塘镇新义村人。肇事人谢某系谢塘镇宋景村人。2003年11月1日,谢某驾驶一辆浙DC3359重型自卸货车,由谢塘镇驶往余姚方向,途经谢塘建房村地段,碰撞骑三轮车的顾某、骑自行车的沈某和李某,造成顾某当场死亡,沈某、李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李某之伤为七级伤残。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取保候审被判处缓刑。

李某因七级伤残,影响上学读书。她在谢塘镇中读书时,曾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6000元。经李某家长与寿险公司双方协商,由寿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元。至此,这起因车祸造成人身伤害索赔纠纷,终于得到妥善处理。



 

本站网页版权属上虞日报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
 建议使用IE5.0,800*600分辨率浏览   技术支持 Email;syzd@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