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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老表闹别扭 违反法律解婚姻


本报讯 (通讯员 郑友钦) 日前,上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表妹起诉表哥“离婚”纠纷案作出“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

傅某,女,余姚市人,1982年5月14日与上虞市岭南乡某村村民王某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女,长女现年22岁,次女现年16岁。婚后双方因个性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后傅某离家出走。

经咨询后获悉,傅某与王某系表兄妹关系,是法律所禁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2005年7月,傅某向上虞市人民法院章镇人民法庭起诉,要求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同年10月,上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傅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认为,傅某与王某虽然于1982年5月14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属《婚姻法》规定的三代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虽领取了结婚证,但仍应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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