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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恶性大案一审判决

涉枪、械案八名被告人被判重刑


本报讯 (通讯员 马椿寿) 6月20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发生于去年9月20日城区街面的蔡卫华、蔡晓军等8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聚众斗殴、抢劫、故意伤害恶性大案,首要分子蔡卫华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蔡晓军等7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9年、8年6个月、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涉案8人均系湖南籍无业人员。根据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和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

被告人蔡靖于2004年8月25日来上虞,欲开设赌场,遂去电要被告人蔡卫华从广州购买枪支。9月11日,蔡卫华在广州市天河区与被告人高政伟联系,以每支6500元价格由高帮助从广州的“大兵”处购得2支仿“六四”式手枪及4发子弹。后蔡卫华便伙同蔡晓军、肖建军来上虞,并将2支仿“六四”式手枪及4发子弹交由蔡靖保管。2004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蔡卫华、蔡晓军、肖建军、蔡靖等10余人在上虞市妇幼保健院附近夜宵店遇见被告人李落书、王田等4人,遂邀李落书等4人一道吃夜宵。其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蔡卫华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蔡晓军、肖建军、蔡靖并与蔡晓军持枪,与持刀赶来的被告人李落书、王田、李华有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蔡卫华系首要分子,且与蔡晓军在斗殴中致人重伤,故对蔡卫华、蔡晓军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建军、蔡靖、李落书、王田、李华有系积极参加者,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卫华、蔡晓军、肖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共同劫取他人财物,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持枪抢劫;被告人蔡卫华、蔡靖、高政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买卖枪支,均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蔡卫华、蔡晓军、肖建军、蔡靖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蔡卫华、肖建军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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